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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出台农机保政策性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盐城市农机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722日,盐城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农机局联合出台《2008年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盐农险办[2008] 1号)。

《意见》明确了农机政策性保险模式、保险险种、参保对象、财政补贴标准等。《意见》明确,农机政策性保险模式为,统一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由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实行分县(市、区)承保。保险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联合收割机的第三者责任险。引导和支持兼用型拖拉机农机户参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参保对象为: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农机户)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保障程度和保险费率为,兼用型拖拉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保费为80元,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保费为120元。联合收割机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分5万元、10万元两个档次,联合收割机14.7kW及以下保费分别为192元、240元,联合收割机14.7kW以上分别为524元、665元,引导和鼓励农机户投保10万元档次。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万元一份,每份保费为50元,提倡投保者投保两份。从200871日起,兼用型拖拉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各级财政补贴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对兼用型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险,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意见》同时明确,在农险试点阶段,兼用型拖拉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照当年总实收保险费4%的比例提取管理费;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按当年总实收保险费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由承保公司提取,按实列支,主要用于农机保险的展业、理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也可安排部分行政组织推动费用,具体金额或比例由各农机保险承保公司根据当年农机保险业务量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意见》强调,农机保险试点是农业保险试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体现。推进农机保险试点,对于增强农机户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保险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今年是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的第一年,各地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宣传引导,抓紧实施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今年农机保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拿出本地2008年农机保险实施方案,7月底报市,89两个月全面开展保费收缴及相关工作。以后实行随到随保。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动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大财政补贴和舆论宣传的力度,多形式鼓励和引导农机户参加投保,不断增强农机户参保意识;同时,要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农民自愿投保,除兼用型拖拉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外的其他险种,不搞强制保险,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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