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农机局发布第28号公告,公布了我省首批32家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单。
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和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都明确要求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同时,也是落实农机节能减排、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需要,将对我省农机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增加了“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内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也对此项工作做了规定。近年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省在常熟、大丰、邗江、宜兴4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机报废更新试点,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是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增设的一项行政许可,条例规定了从事该项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六项条件和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对认定工作进行了细化。为做好该项工作,2009年4月,省局下发了《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和办结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市、县农机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为首批符合条件的32家企业发放了行政许可证书,为完成 “十二五”期间全省范围内全部淘汰到报废期限的大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老旧小型拖拉机比率从现在的50%下降到20%的农机报废更新目标提供了基础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