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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7 10:40:34

   

 

200285 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2]77号)

 

各市和吴中、相城、虎丘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苏政发[200260号)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业机械化重要性的认识

“八五”以来,我市农业机械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项指标名列全省前列,在省内树立了农机大市、农机强市的形象,为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进入“九五”后期,特别是“十五”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加快调整,全市的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呈现出下降态势,农机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如农业机械化主要集中于粮食生产的产中环节,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不高,适应结构调整的新技术、新机具偏少,农机化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力度不大,等等。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看到农机化发展取得的成绩,更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大局来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农机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十五”期间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全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揽全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按照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组织实施“兴机富民”工程,引进推广一批多功能、高效率的适用农机具,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

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十五”期末,主要农作物生产实现机械化,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其中,水稻种植与收获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40%80%。围绕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引进、示范推广一大批新型适用的林牧副渔业机械,努力提高林牧副渔业生产机械化水平,争取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

三、“十五”期间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重点

紧紧围绕全市“十五”农机化发展目标,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快农机装备适应性结构的调整,加快引进推广新型适用农业机械,实现农机装备由低档次向高性能,由单项作业机具向多功能复式作业机具转变,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由主要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拓展,由主要环节向全面机械化推进。发展重点是:

(—)水稻生产机械方面。水稻生产机械化是“十五”期间全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重中之重。种植机械化方面,以发展机直播和机插秧为主;收获机械化方面,以发展久保田和人民号联合收割机为主。

(二)经济作物机械方面。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油菜、蔬菜、牧草、花卉、林、果、茶、桑等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发展步伐,积极引进、示范、推广油菜收割、大棚耕作、园艺管理、牧草收割以及林果茶桑生产机械。

(三)养殖业机械方面。积极推进水产、奶牛等养殖业机械化步伐,提高单位产量,减轻劳动强度,促进养殖业发展。

(四)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方面。加快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包装、储运、保鲜等机械设备,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示范园区农业机械发展方面。围绕特色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技术要求,常熟、吴江两个农机化综合示范市和各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要优先加快新型、先进、适用农机具的发展步伐,率先基本实现全面机械化,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推广作用。

四、建立稳定的农机投入机制

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投入。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均要设立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已设立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各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设立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以每年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投入农机发展。列为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市的常熟、吴江两市每年要分别不少于200万元,并逐年增加。要确保农机的科研开发、试验和推广经费的落实。积极开展农机信贷消费,鼓励各类企业、事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和各类经济组织投资经营农业机械,发展农机产业化,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机投入机制。

五、加强农机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农机推广服务体系是农业推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农的重要力量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公益性事业的重要支撑,是加入WTO后政府扶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载体。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和改进农机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以改革促稳定,以创新求发展,依法稳定和加强公益性农机推广服务机构与队伍,采取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综合性服务与专业性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建立起农机推广服务事业单位为主导,以专业性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协会和作业公司等为重要力量,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机推广服务体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9号、苏发[20015号及苏政发[2001160号和苏政发[2002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县级市(区)和镇级农机推广服务机构的事业性质,稳定和加强农机推广服务体系公益性职能和技术骨干,稳定和增加公益性农机推广服务体系经费投入,确保农机服务功能不削弱。

积极推进农机推广服务组织的改革创新,加强对农机行业协会、跨区作业协会、专业性农机服务组织、作业公司、经纪人和农机安全协会等社团及民间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扶持,提高农民和农机操作手的组织化程度,提高机具使用效率和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和机手收入的增加及生活质量的提高。

对从事及组织机耕、机播、机收等农机作业服务的细织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农业部颁发的跨区作业证的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运输联合收割机进行跨区作业的汽车免收过桥过路费。

六、依法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

继续抓好《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农机法规督的贯彻落实,健合完善农机化配套法规和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机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机从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以及农机更新报废标准体系。加强农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农机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机检审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机、经贸(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经常性地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对重大农机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继续抓好农机“打假”工作,整顿、规范农机供应和维修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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