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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一五”农业机械法治建设和管理规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6 11:25:27

   

 

2006—2010年的国民经济“十一五”时期,是江苏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推进“两个率先”的关键阶段,也是实施依法治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过程。保障和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全面推进依法兴机,依法管机,是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结合我省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农业

机械化法治建设和管理规划。

一、“十五”全省农机法治建设和管理工作回顾

2001—2005年的“十五”期间,是农业机械化事业逐步走向依法促进、依法管理的历史时期。五年来,国家和我省加快了农机化法制建设步伐,农机化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农机化发展的投入,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机化投入机制初步形成;农机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不断规范,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主要情况是:

 (一)促进和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框架基本形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立了农机化工作的法律地位。经过多年努力,《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于2004年11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第一部法律,是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农业机械化走上了依法促进、依法管理的新阶段。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机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牌证核发、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资格管理等执法权限,解决了多年来农机管理工作中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农机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法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许可原则、设定、实施主体、程序、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政府转变职能、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和要求。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们推进全省农机法治化管理的指南。三是我省农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得到完善。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和上位法律规范的要求,2002年和2004年省人大先后两次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2002年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这部政府规章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农业机械推广行为的法律性文件,为我省农机化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其后的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公益性农机推广机构,壮大基层农机推广服务体系提供了依据。四是全省规范执法工作的各项制度相继建立。为了适应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我国加入WTO 的需要,2002年省农机局对历年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违背的9个文件。2004年,再次废除了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8个规范性文件。五年中,省农机局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机化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意见、农机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2001年省农机局对以往制定的农机监理、农机推广销售和农机维修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进行了重新修订,制作了27种常用执法文书和表格,对规范基层农机执法活动发挥了指导作用。我省经过“十五”期间的农机立法,基本形成了“一个条例(农机管理条例)、两部规章(安全监理规定和推广办法)”为框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配套、农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为补充的地方性农机管理法规体系。

(二)配合省人大搞好农机执法监督检查。2002年4月份,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对无锡、常州、南通、盐城4市6县9乡镇进行了农机执法检查,并向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了执法检查报告,使各级人大、政府对农机化工作加深了认识,一些市、县对农机管理机构设置作了重新安排。这次检查对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稳定基层农机管理服务机构产生了积

极影响。2002年,全省农机系统组织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监督检查。

(三)认真搞好农机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在“十五”初期,全省各级农机部门编制完成了2001年至2005年农机 “四五” 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对农机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了认真部署。2004年,省农机局与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座谈会,推动了法律的贯彻实施。2003年省农机局选编了《江苏省农机政策法规汇编》,作为农机化工作学习、宣传、培训的参考资料。全省各级农机部门的学法活动逐步制度化,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公务员培训学法、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知识更新培训学法等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全系统得到广泛开展。2005年省农机局组成农机政策法规宣讲组赴市、县开展巡回宣讲,累计为11个市13班次2500多人授课。举办江苏省第一届农机政策法规知识竞赛活动,试卷回收率达926%,正确率为976%,产生个人奖207名,团体组织奖8名,纪念奖5名。  二、“十五”期间我省农机法制工作的特点和存在不足

与其他行业相比,农机法制工作起步晚,手段少,措施弱。“十五”期间,江苏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规范执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了农机依法行政工作。

(一)农机法制建设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鲜明的江苏特色。为了避免农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找不到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约束和保护的问题,我们在农机立法中突出强调前瞻意识。2002年,《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修订和《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中提出对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要加强推广管理,这一立法精神被《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吸收。将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修改为核准和备案,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以及财政引导措施相结合,这一符合市场经济的做法也被《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引用。我省积极参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调研、起草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也是包括我省在内的农机部门积极争取、不懈努力的结果。根据国家上位法律和法制环境的变化,五年中,《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做了两次修订,农机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提高文件质量并重,不断提高农机管理的执法水平。

(二)农机管理的法治理念和工作指导思想发生重大转变。一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纯的行政管理手段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措施同时并举,转变到创新管理体制,促进农机管理职能转变,增加政策法规的引导、保障和规范功能;二是从立法或出台文件大多是政策定型和经验总结,转变到注重工作的主导性、引导性和前瞻性,用法制建设推动农机改革与创新;三是从照搬套用上位法律规范的简单做法转变到从地方实际出发,倡导创新,细化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在农机法制建设上在全国处于率先位置。

(三)坚持以民为本,不断规范农机执法,推进农机化工作逐步走上法治管理轨道。在农机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省农机局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农机管理中不同的岗位职责切实加以履行。五年中,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逐步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提高了农机执法水平,树立了农机部门比较良好的执法形象。农机系统内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初步形成。在省级机关作风建设万人评议活动中,农机部门在49个行政执法部门名列第13名。

“十五”期间,我省农机化管理工作存在不足主要有:一是农机法治化管理缺少长远规划;二是农机政策调研不深入,有关政策的专题调查活动不多,研究不够深入,有份量的调研报告不多;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投入不足,农机法治管理缺乏装备支撑;四是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大,影响了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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